为科学评价区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情况,深入推进党代表任期制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区党代表作用,顺义区研究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北京市顺义区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对代表履职情况明确了评价标准,细化了操作办法。
一是规定了评价的具体内容,突出“全时”评价。。《办法》规定了在区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及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行使权利的主要内容。对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评价,主要体现在代表全程参加大会各项议程,充分行使代表的各项权利方面;对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评价,主要体现在以党代表任期制的“三个平台”建设为依托(即选拔培训平台、履职尽责平台、宣传展示平台),对代表发挥“四方面作用”情况进行评价。
二是明确了评价主体与方式,突出“全面”评价。《办法》明确了评价的主体包括区委组织部、代表所在单位党组织、代表团和党代表工作室;规定了对代表履职届中评价和届末总评价的两种评价方式;同时规定了各评价主体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打分所占权重,其中区委组织部所占权重为40%,代表所在单位党组织、各代表团和党代表工作室所占权重均为20%,评价总分由区委组织部进行加权汇总;同时将评价总分数按在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9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良好,79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中等,70分以下的为一般,划分为四个等次。
三是建立了评价结果运用机制,突出“全效”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通报表扬、评先评优、推荐连任等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办法》规定对于届期内所有评价均为优秀等次的代表,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党内评先表彰和任期届满推荐连任的重要依据;对于届期内一次评价为中等等次的代表,应及时警示、提醒,针对问题督促整改;对于届期内两次评价为中等等次或者一次评价为一般等次的代表,应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处理;对于干部身份的代表,将其履职评价情况纳入干部管理的一项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